

員工連續曠工三天,中間遇到休息日,是否不屬于連續三天曠工?
員工連續曠工三天,中間遇到休息日,是否不屬于連續三天曠工?
舉個例子,員工2024年3月1日向公司請事假,公司未批準,員工從2024年3月1日到5日曠工,未上班,3月6日才過來上班,員工雙休,3月2日到3日是員工休息日,公司發出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》,以員工2024年3月1日到5日連續曠工3天,已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,已達到嚴重違紀的情形,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。解除是否合法?
有伙伴會認為,2024年3月2日到3日為休息日,即兩天員工并不屬于曠工,則員工不屬于連續曠工3天的情形,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。
這個理解是錯誤的。
根據《勞動法》相關規定,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,如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,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公司以員工連續曠工3天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,員工在2024年3月1日開始請假未獲公司批準的情況下,直至2024年3月6日才返崗,雖其中2024年3月2日到3日是休息日,但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《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》 “連續曠工3天”應理解為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,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。因此,員工已構成連續曠工3天(3月1日、3月4日-5日),違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,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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